(2017)辽0203民初98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原告何海与被告天津猫超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海,天津猫超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03民初989号原告何海被告天津猫超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程少雄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海与被告天津猫超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何海负担。审判员 孙晓君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张 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