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1481民初78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丁名星与纪明春、胡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名星,纪明春,胡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81民初789号之一原告:丁名星,男,1970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被告:纪明春,男,1979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新城中原路市。被告:胡威,男,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盛淑敏,永城市第一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所。原告丁名星与被告纪明春、胡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1月17日立案。原告丁名星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丁名星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名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320元,减半收取4660元,由原告丁名星负担。审 判 长  任 丽审 判 员  梁 宁人民陪审员  刘春芳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王 瑄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