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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05民初102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原告李强诉被告李敬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强,李敬党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5民初1023号原告:李强。被告:李敬党。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强诉被告李敬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4元,减半收取计87元,由原告李强负担。审判员  关玲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陈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