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82刑初18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宋沁超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沁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沁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盼盼,宋沁超
案由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882刑初189号自诉人夏盼盼,女,1990年2月15日出生于河南省沁阳市,汉族,住沁阳市。被告人宋沁超,男,1990年8月23日生出生于河南省沁阳市,汉族,住沁阳市。自诉人夏盼盼以被告人宋沁超涉嫌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为由,于2017年4月1日向本院提起刑事自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自诉人夏盼盼、被告人宋沁超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自诉人夏盼盼诉称:我与被执行人宋沁超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2016年10月20日沁阳法院作出(2016)豫0882民初117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被告宋沁超赔偿各项损失20059.07元。判决生效后,我向法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经控告人了解,被执行人完全有能力履行,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决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之规定,已构成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罪,请依法处理。另查明:1、执行过程中,本院下达(2017)豫0882执103号罚款决定书,被告人宋沁超有能力执行而拒绝报告财产,经采取罚款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2017年4月1日,自诉人夏盼盼以被告人宋沁超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为由向沁阳市公安局提出控告,沁阳市公安局于2017年4月1日下达书面答复,建议夏盼盼提出刑事自诉。2、到案后,被告人宋沁超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于诉讼中全部履行执行义务。上述事实,被告人宋沁超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控告书、沁阳市公安局的答复、立案审查、流程管理信息表、立案审批表、强制执行申请书、(2016)豫0882民初字1173号民事判决书、生效证明、执行通知书、传票、限制高消费令、报告财产令、送达回证、罚款决定书、工作笔录、措施审批表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沁超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自诉人夏盼盼诉被告人宋沁超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予以确认。宋沁超拒不执行支付医疗费的判决,酌情从重处罚。鉴于宋沁超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宋沁超已全部履行执行义务,亦可酌情从宽处罚。根据宋沁超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六条、第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宋沁超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判员 王慎锋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樊 晨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