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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83民初99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4-17

案件名称

杜胜杰与迟恩田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胜杰,迟恩田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83民初998号原告:杜胜杰,女,1974年12月13日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德惠市。被告:迟恩田,男,1971年1月31日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德惠市。原告杜胜杰与被告迟恩田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9日立案。2017年4月7日,原告杜胜杰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00元,减半收取计100.00元,由杜胜杰负担,邮寄送达费112.00元,返还杜胜杰28.00元,另84.00元,由杜胜杰负担。代理审判员 孙 扬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宋艳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