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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16刑初17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5-10

案件名称

被告人张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

案由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116刑初171号公诉机关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男,1974年10月4日出生于江苏省南京市,汉族,高中文化,住江苏省南京市。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于2012年9月7日被刑事拘留,当月14日被取保候审。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检察院以宁六检诉刑诉[2016]80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7年3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刘艳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3月份,被告人张某从香港购得美国M92仿真枪、苏联654K仿真枪各1支,存放在本区XXX村XX幢XXX室的家中。2012年8月,公安机关在互联网上发现被告人张某发布有关仿真枪的帖子。同年9月6日,被告人张某被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其归案后作如实供述。次日,公安机关至其家中将该该两支仿真枪查获。经鉴定,上述枪支可以压缩气体为动力发射金属弹丸,均系具有致伤力的气手枪。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张某、徐某、王某的证言,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刑事摄影照片、物证鉴定书、情况说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另有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发破案经过、查获经过证实本案的案发及被告人张某的归案情况;户籍资料证实被告人张某的年龄等自然情况。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应依法予以惩处。被告人张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话到案,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检察院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扣押的枪支由公安机关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汪莉珍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滕丹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