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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9民初247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5-21

案件名称

蔡秀梅与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健康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秀梅,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9民初2473号原告:蔡秀梅,女,1957年9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蓟州区。被告: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十一经路人保大厦2、5、6层。负责人:孔迎红,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蔡秀梅与被告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蔡秀梅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许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秀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蔡秀梅负担。审判员  刘继原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刘相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