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03民初49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长沙东祥置业有限公司与文涛、刘思佳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沙东祥置业有限公司,文涛,刘思佳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03民初497号原告:长沙东祥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青园街6号。法定代表人:陈晶,执行董事。被告:文涛。被告:刘思佳。原告长沙东祥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文涛、刘思佳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1月18日立案。现原告长沙东祥置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长沙东祥置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沙东祥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78元,减半收取139元,由原告长沙东祥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韶鹰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王金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