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282民初59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5-09
案件名称
599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靖江市支行与李钟华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靖江市支行,李某某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282民初599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靖江市支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2703991947J,住所地靖江市中洲路5号。负责人:刘月江,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盛晓江,该单位工作人员。被告:李某某,男,1983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靖江市。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靖江市支行与被告李某某为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靖江市支行撤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吴阳晨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张 颖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