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22民初113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原告陶某某与被告刘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某某,刘某,陶某某,刘某
案由
同居关系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兴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2民初1139号原告:陶某某,住兴隆县。被告:刘某,住兴隆县。原告陶某某与被告刘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1日立案。原告陶某某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陶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00元,保全费1,200.00元,共计3700.00元,退回原告陶某某。审判员 陈馥炯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张淑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