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411执62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吴映琼与谢亚坤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映琼,谢亚坤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411执62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吴映琼,女,1978年9月14日生,汉族,住常州市新北区。委托代理人陈军,江苏常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宋玲丽,江苏常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谢亚坤,男,1965年11月9日出生于江苏省常州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现因涉及刑事案件而收押。申请执行人吴映琼与被执行人谢亚坤责令退赔纠纷一案,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苏0411刑初70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谢亚坤应于此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赔申请执行人吴映琼人民币657000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7年2月23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657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2月1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传票和财产报告令,限其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将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期限届满后,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经查;被执行人因本案而被本院判处刑罚,现正在服刑期间,经向多家银行多次查询,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经向常州市不动产登记交易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经向常州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依法提取了被公安机关扣押的属于被执行人的手表及钻戒,上述物品经常州永申人合资产评估事务所委托常州许氏典当有限责任公司鉴定,劳力士男表为仿劳力士表,钻戒总得为5.98克,钻石为0.1克拉,净度SI2级,颜色I色,戒托为白18K金,鉴定结果出来后,申请执行人明确向本院表示不需再行评估、拍卖。2017年4月7日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表示认可本院查明的事实,对于被本院提取的手表、钻戒,申请人表示可退还被执行人并于当日同意本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除上述财产外,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经合议庭评议,依法应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苏0411刑初字第70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审判长 王 海审判员 蔡剑群审判员 王锡其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周东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