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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民终229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广东华拿东方能源有限公司与吴华琼劳动合同纠纷2017民终2299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东华拿东方能源有限公司,吴华琼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民终229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华拿东方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萝岗区。法定代表人:李民恩,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谭业森,广东红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罗金洪,广东红棉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吴华琼,住重庆市奉节县。委托代理人:杨军,身份证住址重庆市奉节县。上诉人广东华拿东方能源有限公司因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2016)粤0112民初51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未在规定的期间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不履行法定的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广东华拿东方能源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何慧斯审判员  陈瑞晖审判员  崔利平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庄武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