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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2民初336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4-14

案件名称

家利物业管理(重庆)有限公司与莫素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家利物业管理(重庆)有限公司,莫素梅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2民初3362号原告:家利物业管理(重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邹容路68号大都会商厦10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753052913L。法定代表人:徐建东,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娅东,北京大成(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莫素梅,女,1970年5月17日出生,住重庆市江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家利物业管理(重庆)有限公司与被告莫素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家利物业管理(重庆)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家利物业管理(重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家利物业管理(重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晓华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温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