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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1125民初142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5-06

案件名称

浠水县巴河镇宏飞面条厂与余克付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浠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浠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浠水县巴河镇宏飞面条厂,余克付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125民初1420号原告:浠水县巴河镇宏飞面条厂,经营场所:浠水县巴河镇纱帽岭村。经营者:徐飞,男,汉族,1976年7月14日出生,湖北省浠水县人,现住浠水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龙银林,湖北文海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代为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上诉。被告:余克付,男,汉族,1956年10月12日出生,湖北省浠水县人,现住浠水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浠水县巴河镇宏飞面条厂诉被告余克付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浠水县巴河镇宏飞面条厂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登宇审 判 员 :夏小存人民陪审员 : 冯 皓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陈焱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