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802民初669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原告陈义林、黄美河诉被告清远市华鸿投资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802民初6691号申请保全人:陈义林,男,1971年5月8日出生。申请保全人:黄美河,女,1974年4月15日出生。被保全人:清远市华鸿投资有限公司,地址:清远市新城广清大道98号世纪花城3号楼首层。法定代表人:孔应祥。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义林、黄美河诉被告清远市华鸿投资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保全人陈义林、黄美河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保全人清远市华鸿投资有限公司的财产在价值18353.1元以内予以查封。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清远市分公司为本次查封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保全申请人陈义林、黄美河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保全人清远市华鸿投资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清远市新城广清大道98号世纪花城6-11号楼地下室-1层402、403、405号车位在价值18353.1元的范围内予以查封。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邓 楠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梁瑜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