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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2801民初188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4-19

案件名称

向悦兰与郑帆、钟祥市昌明汽贸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恩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恩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向悦兰,郑帆,钟祥市昌明汽贸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钟祥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2801民初1881号原告:向悦兰,男,汉族,生于1971年7月2日,住恩施市。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覃辉赞、冯秀娟(实习),湖北图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帆,男,汉族,生于1982年11月4日,住荆门市钟祥市。被告:钟祥市昌明汽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钟祥市郢中镇安陆府路东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881741770192M。法定代表人:韩先杰,系该公司经理。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钟祥支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钟祥市郢中镇王府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88188207641X5。负责人:彭金蓉,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XX,系该公司员工。原告向悦兰与被告郑帆、钟祥市昌明汽贸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钟祥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立案。原告向悦兰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悦兰以需要追加被告和变更诉讼请求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向悦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09.82元,减半交纳1654.91元,由原告向悦兰负担。审判员  张波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曹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