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2523民初3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屏边县一牵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徐陈念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屏边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屏边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屏边县一牵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徐陈念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屏边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2523民初35号原告屏边县一牵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屏边县玉屏镇水岸庭院内。法定代表人周敏,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尚继红,云南天方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徐陈念,男,1973年7月1日生,汉族,初中文化,云南省屏边县人,居民,住屏边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屏边县一牵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徐陈念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屏边县一牵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屏边县一牵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诉讼系其本人自愿,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屏边县一牵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原告屏边县一牵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承担。审判长 杨有茹审判员 邵丽萍审判员 陈雪姣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黄清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