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705民初130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5-04
案件名称
王晓晖与乐视电子商务(北京)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晓晖,乐视电子商务(北京)有限公司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705民初1303号原告:王晓晖,男,1980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胡雅静,安徽克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乐视电子商务(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姚家园路105号3号楼7层806。法定代表人:张志伟。原告王晓晖与被告乐视电子商务(北京)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原告王晓晖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王晓晖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晓晖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王晓晖负担。审判员 许介平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朱 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