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502民初244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区支行与曹国庆、曹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区支行,曹国庆,曹伟,苏军喜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02民初2447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区支行,营业场所河南省安阳市解放大道中段。负责人:武建国,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留,男,1964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系该单位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卫东,男,1969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系该单位员工。被告:曹国庆,男,1974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被告:曹伟,男,1975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被告:苏军喜,男,1962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区支行与被告曹国庆、曹伟、苏军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5日立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区支行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区支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区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区支行负担。审 判 长 胡 科审 判 员 王 敬人民陪审员 焦长春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代理书记员 许新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