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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12执585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宁波市鄞州古林金色针织漂染厂、宁波市鄞州昊艺服饰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波市鄞州古林金色针织漂染厂,宁波市鄞州昊艺服饰有限公司,杨珍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12执585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宁波市鄞州古林金色针织漂染厂(个人独资企业,组织机构代码为X1015244-6),住所地宁波市海曙区古林镇施家村。代表人:施友忠,投资人。被执行人:宁波市鄞州昊艺服饰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为69823889-6),住所地宁波市海曙区高桥镇新庄村。法定代表人:丁斌,总经理。被执行人:杨珍珍,女,1978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宁波市鄞州昊艺服饰有限公司股东,住宁波市海曙区。本院在执行宁波市鄞州古林金色针织漂染厂与宁波市鄞州昊艺服饰有限公司、杨珍珍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宁波市鄞州昊艺服饰有限公司、杨珍珍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宁波市鄞州古林金色针织漂染厂执行款190675.86元及利息。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有效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 钧审 判 员  车懿宗代理审判员  崔志勇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代书 记员  王舒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