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582执异1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谷云利与张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集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集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英,谷云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集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582执异11号异议人:张英,女,汉族,集安市人,无职业,住所地集安市。申请执行人:谷云利,男,汉族,集安市人,个体工商户,住所地集安市。在本院执行谷云利与张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异议人对冻结其账户工资数额的行为不服,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称,集安市人民法院冻结我的工资账户,每月给我留出500元生活费,现因我年龄较大,身体多病,特申请每月增加生活费400元。本院查明,异议人张英与申请执行人谷云利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张英同意每月从自己工资中留出500元作为生活费,余款给付谷云利清偿债务。现异议人以生活费不够为由提出异议,要求增加生活费至900元。本院认为,异议人就该执行案件已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异议人平时生活亦有俩个儿子贴补,故其提出增加生活费的观点本院不予支持,其异议观点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异议人张英的异议申请。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辛 志审判员 谢连群审判员 王 晨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卫婷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