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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民终316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5-09

案件名称

上诉人刘鹏与被上诉人沈阳黄马甲快递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鹏,沈阳黄马甲快递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民终316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刘鹏,男,1982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超,系辽宁社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子豪,系辽宁社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沈阳黄马甲快递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崇山东路71号。法定代表人:张军民,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伟鹏,男,1980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职员,住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上诉人刘鹏因与被上诉人沈阳黄马甲快递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2016)辽0211民初96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刘鹏于2017年4月7日提出撤回其上诉申请,理由为决定申请执行。本院认为,刘鹏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鹏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上诉人已预交),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刘鹏负担,退回5元给刘鹏。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丁大勇审判员  王 亮审判员  杨 威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任建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