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591民初29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东营市康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马振泉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营市康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马振泉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591民初291号原告:东营市康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桑好江,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俊华,山东崇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振泉,男,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谷学东,山东鲁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岳镇镇,山东鲁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告东营市康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马振泉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3日立案。2017年4月7日原告东营市康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被告马振泉不再向其主张权利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东营市康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原告马振泉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营市康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东营市康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建彩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陈姗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