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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1002执242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姚秀荣与严文军、严清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姚秀荣,严文军,严清华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1002执242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姚秀荣,女,1972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严文军,男,1972年3月4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严清华,女,1976年6月16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姚秀荣与被执行人严文军、严清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12月8日作出的(2016)晋1002执2423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严文军、严清华银行账户。现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姚秀荣同意解除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严文军、严清华银行账户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刘守信执行员  乔随学执行员  侯国庆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王笑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