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1002执242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姚秀荣与严文军、严清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姚秀荣,严文军,严清华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1002执242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姚秀荣,女,1972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严文军,男,1972年3月4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严清华,女,1976年6月16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姚秀荣与被执行人严文军、严清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12月8日作出的(2016)晋1002执2423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严文军、严清华银行账户。现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姚秀荣同意解除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严文军、严清华银行账户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刘守信执行员 乔随学执行员 侯国庆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王笑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