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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104民初117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江贤涛与念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贤涛,念建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04民初1173号原告:江贤涛,男,1988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建瓯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书建、陈开放,福建汇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念建,男,1984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仓山区。原告江贤涛与被告念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1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贤涛撤诉。案件受理费18750元,减半收取9375元及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任小平审判员  陈家挺审判员  陈曜辉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黄 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