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9执7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4-11
案件名称
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与潘红、顾金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潘红,顾金碧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09执70号申请执行人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青枫北路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0000055409394XJ。法定代表人余宪武,该中心主任。被执行人潘红,女,汉族,1987年9月7日出生,住重庆市九龙坡区。被执行人顾金碧,女,汉族,1964年9月2日出生,住重庆市北碚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与被执行人潘红、顾金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10月15日作出(2016)渝0109民初6274号具有执行内容的民事案件生效判决书。被执行人潘红、顾金碧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于2017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车辆、银行存款、股票等财产信息进行了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渝0109执7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终结本案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审判长 韦 勇审判员 宋帅武审判员 张腾飞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李 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