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103刑初12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5-30
案件名称
陆金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金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桂0103刑初120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陆金,男,1979年6月18日出生,壮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钦州市钦北区。曾因犯盗窃罪于2004年1月6日被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又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7月4日被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现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12月17日被抓获,同日被刑事拘留,同月31日被逮捕。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检察院以南市青检刑诉[2017]2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陆金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大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陆金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2月17日2时许,被告人陆金在南宁市青秀区悦宾路1号青秀区社区综合服务中心门口路边,将停车在该处酒醉未醒的被害人黄某放在副驾驶座位上的一个背包(包内有一块SWATCH牌手表、一块玉雕制品、一个装有人民币726元的钱包、一台小米牌手机)和戴在左手上的一块汉密尔顿牌手表盗走。经鉴定,被盗汉密尔顿牌手表、SWATCH牌手表案发时分别价值5612元、1331元人民币,被盗手机案发时价值307元人民币,被盗玉案发时价值500元人民币,合计7750元人民币。另查明,2016年12月17日,被告人陆金被抓获归案。公安机关从被告人陆金处扣押了汉密尔顿牌手表一块、SWATCH牌手表一块、小米牌手机一台、玉雕制品一块及人民币726元。再查明,2004年1月6日,被告人陆金因犯盗窃罪被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2014年7月4日,又因犯盗窃罪被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上述事实,被告人陆金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扣押物品清单、刑事判决书、价格认定结论书、被害人黄某的陈述、被告人陆金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陆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陆金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陆金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陆金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危害的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陆金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17日起至2017年8月16日止。罚金已向本院缴纳)。二、公安机关扣押在案的汉密尔顿牌手表一块、SWATCH牌手表一块、小米牌手机一台、玉雕制品一块及人民币726元,依法发还被害人黄某。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代理审判员 骆巧瑜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陆 洋附:判决书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第十四条因犯盗窃罪,依法判处罚金刑的,应当在一千元以上盗窃数额的二倍以下判处罚金;没有盗窃数额或者盗窃数额无法计算的,应当在一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判处罚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