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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2703民初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4-13

案件名称

关于郭XX诉李XX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兴安岭地区新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XX,李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新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2703民初8号原告郭XX,女。被告李XX,男。原告郭XX与被告李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3月07日立案。原告郭XX于2017年04月07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XX与被告李XX离婚纠纷一案,原告申请撤回诉讼,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原告已预交),此款本院减半收取,由原告郭XX负担150.00元;退还原告郭XX150.00元。审判员 李 光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孙晓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