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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2825民初57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张会勇与彭家安、邓安福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会勇,彭家安,邓安福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宣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2825民初578号原告:张会勇,女,生于1981年2月13日,侗族,户籍所在地为宣恩县,现住宣恩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姚福坤,宣恩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钦臣,宣恩县华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彭家安,男,现年54岁,住宣恩县。被告:邓安福,男,生于1955年5月27日,汉族,住宣恩县。原告张会勇与被告彭家安、邓安福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9日立案。原告张会勇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会勇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会勇撤诉。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张会勇负担。审判员 何 威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董婷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