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内0424民初48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李某与王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林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王某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林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24民初483号原告:李某,男,1971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内蒙古赤峰市林西县。被告:王某,男,1984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赤峰市林西县。工作单位:林西县通达重汽配件维修店(林西镇西门外天然气公司对面)。委托诉讼代理人:向某,内蒙古兴林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王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起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90.00元,邮寄送达费40.00元,均由原告李某承担。审判员  李海彦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孙伟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