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923执2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7-02
案件名称
何加胜申请执行李小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裁定书
法院
平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何加胜,李小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平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923执20号申请执行人何加胜被申请执行人李小林申请执行人何加胜于2017年1月4日持四川省平昌县人民法院生效的(2015)平民初字第1594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该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李小林外出务工,地址不详,无财产及金钱可供执行,申请人表示同意对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平昌县人民法院生效的(2015)平民初字第159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及金钱可供执行时,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 拥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牛秀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