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0403执保24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0

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协 助 执 行 通 知 书(2017)皖0403执保240号淮南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关于夏某某申请安徽某某投资置业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我院作出的(2017)皖0403财保73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6条、第39条之规定,请协助执行以下事项:一、查封担保人裴某某位于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龙湖房产,查封期限为3年;二、查封期限到期,自动失效。附:(2017)皖0403财保73号民事裁定书壹份。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案件承办人:民事审判一组李恒瑞电话:0554-217****地址: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上品印象斜对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