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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8106民初24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4-24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张某某、孙某某、张某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安农垦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张某某,孙某某,张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C} 黑龙江省北安农垦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黑8106民初248号 原告:刘某某,男,1975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黑河市爱辉区锦河农垦社区。 被告:张某某,男,1971年9月29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龙江县龙江镇通,现住黑龙江省锦河农场第三管理区。 被告:孙某某,男,1977年2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龙江县黑岗乡,现住黑龙江省锦河农场第三管理区。 被告:张某,男,1972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孙吴县红色边疆农垦社区。 本院在审理刘某某诉张某某、孙某某、张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在法定时间内即未交纳诉讼费又未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免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黄利国 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刘媛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