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09行审6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保定市徐水区国土资源局、徐水县悦康谷物专业合作社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徐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水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保定市徐水区国土资源局,徐水县悦康谷物专业合作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冀0609行审68号申请执行人:保定市徐水区国土资源局地址保定市徐水区政通路21号。法定代表人:王伶亚,该局局长。被执行人:徐水县悦康谷物专业合作社。负责人王增,男,1970年5月29日出生,汉族,群众,住保定市徐水区。申请执行人保定市徐水区国土资源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徐国土资)罚字(2016)第662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申请执行人保定市徐水区国土资源局于2016年12月1日作出了(徐国土资)罚字(2016)第66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书认定:2016年9月,徐水县悦康谷物专业合作社未经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批准,擅自占用土地3.59亩(基本农田,不符合徐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建晾晒场,现已建成彩钢房2间,建筑面积32平方米,水泥硬化地面1698.60平方米,四面铁丝围档211.82米,属非法占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决定处罚:一、责令徐水县悦康谷物专业合作社60日内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3.59亩;二、限徐水县悦康谷物专业合作社15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的3.59亩土地上新建的彩钢房2间,建筑面积32平方米,水泥硬化地面1698.60平方米,四面铁丝围档211.82米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三、对徐水县悦康谷物专业合作社处非法占地罚款每平方米30元,3.59亩计71800元。被执行人徐水县悦康谷物专业合作社收到该处罚决定书后,在法定期间未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未在指定期限内自觉履行处罚决定确定的义务,经申请执行人催告后仍未履行,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保定市徐水区国土资源局对被执行人徐水县悦康谷物专业合作社作出的(徐国土资)罚字(2016)第662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符合申请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徐国土资)罚字(2016)第662号行政处罚决定,由保定市徐水区国土资源局组织实施。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建春审判员 张会义审判员 刘晨升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刘世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