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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12执376-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宁波中成建设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刘开旺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波中成建设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刘开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12执376-3号申请执行人:宁波中成建设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为75885547-5),住所地宁波市海曙区。法定代表人:黄德兴。被执行人:刘开旺,男,1955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泰顺县。本院在执行宁波中成建设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刘开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3月29日10时至次日10时止(延时的除外),在本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拍卖被执行人刘开旺所有的放置在宁波市海曙区石碶街道横涨村申请执行人宁波中成建设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处的湖南山河智能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S挖掘机一台。同月30日10时,买受人高露平(公民身份号码为)以31万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刘开旺所有的放置在宁波市鄞州区石碶街道横涨村申请执行人宁波中成建设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处的湖南山河智能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挖掘机一台的查封;二、被执行人刘开旺所有的放置在宁波市鄞州区石碶街道横涨村申请执行人宁波中成建设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处的湖南山河智能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挖掘机一台的相应权利归买受人高露平,物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高露平时起转移。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戴宏良审 判 员 项宇龙审 判 员 卢树立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代书记员 许诗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