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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282财保4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桦甸市桦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对张忠生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桦甸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桦甸市桦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张忠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82财保46号申请人:桦甸市桦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建春。被申请人:张忠生,住吉林省桦甸市。申请人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登记在被申请人名下车辆的车籍。申请人提供了相应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登记在被申请人张忠生名下吉B92L**号汽车、吉AR75**号汽车、吉B9L0**号汽车的车籍。查封期限均为二年,查封期间禁止转让,禁止设定抵押或其他权利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长 腾云飞审判员 任财良审判员 张   秀   英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李   先   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