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04民初321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天津市环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侯玉苓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市环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侯玉苓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4民初3215号原告:天津市环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黄河道宇正园3A1。法定代表人:王鸿源,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立起,该公司法务经理。被告:侯玉苓,女,1966年9月27日出生,汉族,退休,住天津市南开区。原告天津市环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侯玉苓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2日立案。原告天津市环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市环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天津市环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 衡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李欣阳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