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6民初2084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刘惠平与李孟蕾、徐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惠平,李孟蕾,徐平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6民初20842号原告:刘惠平,女,1957年8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天津市滨海新区,现住天津市滨海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文娟,天津中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峰,天津中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孟蕾,女,1980年7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山东省东平县,现住天津市滨海新区。被告:徐平,男,1977年7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山东省东平县,现住天津市滨海新区。原告刘惠平与被告李孟蕾、徐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3日立案。原告刘惠平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惠平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惠平撤诉。案件受理费382元,减半收取191元,由原告刘惠平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杨羚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陈荔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