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104民初506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哈尔滨市道外区明泽水泥制品厂与黑龙江省宏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宏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六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哈尔滨市道外区明泽水泥制品厂,黑龙江省宏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宏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六分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104民初5065号原告哈尔滨市道外区明泽水泥制品厂,地址哈尔滨市道外区团结镇天恒大街***号后院。经营者李慧凤。委托代理人李慧学,该单位员工。被告黑龙江省宏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地址哈尔滨市香坊区六顺街1号。法定代表人国殿文。被告黑龙江省宏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六分公司,地址哈尔滨市香坊区旭升南街138号海富山水文园BG1栋2单元1层2号。负责人陈友旺。本院在审理原告哈尔滨市道外区明泽水泥制品厂与被告黑龙江省宏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宏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六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哈尔滨市道外区明泽水泥制品厂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诉讼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哈尔滨市道外区明泽水泥制品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哈尔滨市道外区明泽水泥制品厂负担(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9197元,另9172元返还原告)。审 判 长 韩文龙审 判 员 刘秀英人民陪审员 刘喜贵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谷云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