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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104民初368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宁夏正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宋夏斌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夏正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宋夏斌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104民初3681号原告:宁夏正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北京东路219号。法定代表人:郑国瑞,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萍,系该公司员工。被告:宋夏斌,男,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原告宁夏正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宋夏斌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审核符合立案条件后立案。后经原被告协商,原告宁夏正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宁夏正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宁夏正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宁夏正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海一君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叶文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