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7602执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5-05
案件名称
吉林省白石山林业局申请执行蛟河市黄松甸镇振彪木制品加工厂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石山林区基层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吉林省白石山林业局,蛟河市黄松甸镇振彪木制品加工厂,吉林省白石山林业局,蛟河市黄松甸镇振彪木制品加工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白石山林区基层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7602执2号申请执行人:吉林省白石山林业局,住所:蛟河市。法定代表人:李永斌,吉林省白石山林业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张金石。被执行人:蛟河市黄松甸镇振彪木制品加工厂,住所:蛟河市。法定代表人:王振彪,蛟河市黄松甸镇振彪木制品加工厂厂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吉林省白石山林业局与被执行人蛟河市黄松甸镇振彪木制品加工厂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2017年4月7日申请执行人以双方当事人已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吉林省白石山林业局申请撤销执行,符合法律规定,应做终结结案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院作出的(2014)白民初字第16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二、申请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已交纳)。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权 喜审判员 张西斌审判员 吕掖平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王瑞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