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411执176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攀枝花市蓝天锻造有限公司与重庆大帝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攀枝花市蓝天锻造有限公司,重庆大帝重工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411执1767号申请执行人攀枝花市蓝天锻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攀枝花市钒钛产业园区办公室***号。法定代表人周华,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重庆大帝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港城东路**号。法定代表人尧忠平,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在执行(2016)川0411执1767号攀枝花市蓝天锻造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重庆大帝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川0411执1767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普光红审 判 员 许礼斌代理审判员 谢仕贵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杨 琴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