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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1081执恢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邓元许、黄艳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靖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元许,黄艳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靖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081执恢8号申请执行人邓元许,男,1960年6月3日出生,壮族,农民,现住广西靖西市。被执行人黄艳红,女,1990年2月4日出生,壮族,农民,现住广西靖西市。本院在执行邓元许与黄艳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4月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恢复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2015)靖民一初字第114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即被执行人黄艳红向申请执行人邓元许支付借款50000元。经本院做其思想工作,被执行人于2017年4月7日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全部履行完毕,据此,该案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靖西市人民法院(2017)桂1081执恢8号案以执行完毕方式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马振东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梁景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