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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881民初112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8-06-01

案件名称

郑石水与周荣信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石水,周荣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881民初1127号原告:郑石水,男,1955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江山市。被告:周荣信,男,1974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江山市。原告郑石水为与被告周荣信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3月10日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货款7511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自2015年5月21日起按日万分之五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4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郑石水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周荣信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本院查明的事实与原告陈述的事实一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周荣信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货款7511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自2015年5月21日起按日万分之五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39元(已减半),由被告周荣信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章永进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姜林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