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1121执18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廖东明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昭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昭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廖东明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昭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121执184号被执行人:廖东明。本院在执行受理业务庭移送关于被执行廖东明未缴纳受理费的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廖东明已经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诉讼费的交纳,故该案件已执行完毕。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桂1121执184号案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晓晖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彭 翔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