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10民终5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上诉人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陕西分公司与被上诉人田会霞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陕西省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商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陕西分公司,田会霞
案由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陕10民终5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陕西分公司。代表人阮宏生,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俊锋,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陕西分公司职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安亚军,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陕西分公司职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田会霞,。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宏卫,系田会霞之弟。委托诉讼代理人白书宝,陕西书宝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陕西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田会霞人身保��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洛南县人民法院(2016)陕1021民初7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02月0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请求人民法院确认:由上诉人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陕西分公司在2017年4月22日以前向被上诉人田会霞赔付保险金16.6万元,双方再无纠纷;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一审案件受理费43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合计6450元,由被上诉人田会霞负担。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何衍举审 判 员 周 驹代理审判员 邓昊宇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张 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