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023执保6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曾清海与许永坤、曾素香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清海,许永坤,曾素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023执保65号申请人:曾清海,男。委托代理人:罗荣芳,男,住所地:湖南省永兴县湘阴渡镇人民政府宿舍,特别代理。被申请人:许永坤,男。被申请人:曾素香,女。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曾清海与被申请人许永坤、曾素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本院以(2017)湘1023民初93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冻结被申请人许永坤、曾素香价值25500元的财产,并移送执行实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申请人许永坤、曾素香价值25500元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曹世华人民陪审员 何华丽人民陪审员 朱丽群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朱钢权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