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0116民初163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4-17

案件名称

武汉禾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万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汉禾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万某,武汉禾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万某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16民初1634号原告武汉禾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黄陂区盘龙城经济开发区***号珩生广场**楼*室。法定代表人景云,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龚智勇,湖北旗开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万某,女,1967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武汉市黄陂区人,住武汉市黄陂区。原告武汉禾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万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查。被告向本院提交的《前期物业管理委托合同(A)》第七章第三十八条显示,对于在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或向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调解,协商或调解无效的,提交武汉仲裁委员会仲裁。本院认为,本案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前期物业管理委托合同(A)》系房产开发公司与原告武汉禾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该合同对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具有约束力。根据合同约定,双方在履行中发生争议时,协商或调解无效的,提交武汉仲裁委员会仲裁,故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受案的范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及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武汉禾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1元原告武汉禾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尚未预交,不再交纳。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晓华二○二○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陈 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