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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8刑更335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XX滨故意伤害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龙岩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XX滨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8刑更3354号罪犯XX滨,男,1990年9月16日出生,汉族,出生地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龙岩监狱服刑。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20日作出(2011)漳刑初字第5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XX滨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100000元(已交10300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XX滨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2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刑期执行至2022年6月8日。执行机关福建省龙岩监狱因罪犯XX滨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7年3月14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福建省龙岩市青草盂地区人民检察院认为罪犯XX滨有附带民事诉讼赔偿款履行能力而不积极履行,建议本院对其减刑时从严掌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XX滨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二〇一四年十月至二〇一六年十二月累计获得三千零四十分。表扬伍次。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另查明,该犯此次减刑仅缴交附带民事诉讼赔偿款人民币1000元。本院认为,罪犯XX滨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予以采纳。但罪犯XX滨有附带民事诉讼赔偿款履行能力而不积极履行,对其减刑时予以适当从严,检察机关的建议理由充分,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XX滨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三年(刑期执行至2021年11月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戴景彤审 判 员  黄美华代理审判员  陈煌华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韦 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