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津0115执380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5-10

案件名称

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坻方家庄支行、刘汉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坻方家庄支行,刘汉章,任海东,于学洪,董少民,任福祥,任福贵,李刚,方滨,方江,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15执3804号申请执行人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坻方家庄支行。负责人马志军,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单宝刚,该支行职员。被执行人刘汉章,男,1950年5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宝坻区。被执行人任海东,男,1979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宝坻区。被执行人于学洪,男,1948年11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宝坻区。被执行人董少民,男,1968年3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宝坻区。被执行人任福祥,男,1945年3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宝坻区。被执行人任福贵,男,1954年6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宝坻区。被执行人李刚,男,1977年8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宝坻区。被执行人方滨,男,1971年6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宝坻区。被执行人方江,男,1975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宝坻区。被执行人XX,男,1976年3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宝坻区。申请执行人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坻方家庄支行与被执行人刘汉章、任海东、于学洪、董少民、任福祥、任福贵、李刚、方滨、方江、XX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执行标的53734.6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1744元(含公告费600元),执行费732元。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撤销执行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2010)宝民初字第128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杜志如审 判 员  管庆生助理审判员  杨继伟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孙文龙 搜索“”